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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适用房出售相关问题
日期:2015-08-17 来源: 作者: 【字体: 】 【颜色: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信件标题
关于经济适用房出售相关问题
来信人姓名
郭强
来信时间
2015-08-17
涉及人数
信件内容
本人想买一套房,是经济适用房,网上查询今年鄂尔多斯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发的《鄂尔多斯市经济适用房管理暂行办法》中取得房产证3年后补齐届时政府给与减免优惠的税费方可出售,但是我去鄂尔多斯市房屋产权市场管理处咨询,经济适用房不可以过户,什么时候也不可以,我向问问是已哪个为准?到底可不可以过户?有什么条件
回复人
市房管局
回复时间
2015-08-28
回复内容
转市房管局。市信访局;2015.8.20 根据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我局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30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市房管局;201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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